江西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學綜合素質考點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一) ——教師的權利
- 時間:
- 2019-01-21 20:34:58
- 作者:
- 胡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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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江西教師資格證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中學綜合素質》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這一節需要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依法從教。
一、教師權利的涵義
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它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協調權利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教師權利也稱教師的法律權利,是指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的資格。也就是說,教師享有法律規范所設定并保護的選擇自由和合法權益,這些權利要以相應義務人的義務為保障。總體來講,教師的權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當相應義務人違背法律義務、侵犯教師權利時,教師可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權。
二、確立教師權利的法律依據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育法》作為基本法有專章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權利的規定表述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基本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共有六個方面: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擁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的規定,在《教師法》的相關條款中,涉及教師權利還有: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教師的人格權、人身權,教師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師的人身不容侵犯。
3.《義務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義務教育法》中有“教師”專章,對義務教育教師的權利也作了相關規定。其中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三、教師的基本權利解讀
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 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公民權利;二是身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職業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此外。工作于不同階段和不同類 型學校的教師,其享有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有所區別。也就是說,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不同于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他們享有的權利具有任職階段的特點。
1.教師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公民權利是指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相關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教師的基本公民權利主要包括: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平 等權、人身權、文化教育權、經濟權以及監督權等。在這些基本權利中,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教師作為一般公民權利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 公民基本權利的兩個重要方面.也是教師基本公民權利的主要表現。對于教師來講.所謂教師的人身權利是指包括教師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在內的一項重 要權利:教師的人格權利主要是指教師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和姓名權等一系列與人格尊嚴有關的權利.
2.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的職業權利
職業權利是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依據教育法規享有的教育權利及與職業相關的其他權利,、按照我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管理學生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六項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教育教學權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教育教學活動不可剝奪,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有權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非因法律的規定或教師客觀的原因不能剝奪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②教師可以根據國家、學校制定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根據學校、教師和學生的特點自主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這一權限必須在國家、社會、學校許可的范圍內.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教育的基本規律。
③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特點,依據教學大綱.為提高教學質量采取不同的教學形式和方法進行教學改革和實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2)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學術研究權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有權進行任何專業的科學研究,科學技術開發研究.有權將教學中的研究成果和經驗撰寫成學術論文發表、出版、著書立說。
②在不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參加有關學術交流活動,參加有關學術團體并在團體中兼任職務。
③有權在學術研究中和學術活動中發表個人的觀點和意見.有學術爭鳴的自由。
不同教育階段教師的學術研究權的權限和范圍有所區別。義務教育階段,要求教師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綱和教育基本要求來完成教育教學工作.教師不得由于任何原 因而耽誤了教育教學工作。同時,教師科學研究權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違反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
(3)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教師指導評價權有兩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在不違反法律、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學生的特點和個體差異,因材施教。采取各種教育教學方式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需要注意的是教師行使該項權利時不得以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為借口.違反法律規定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
②教師有權嚴格要求學生,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和生活表現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教師所做的評價必須是客觀的、公正的、實事求是的,不能有教師個人的偏見與私心。
③教師的指導評價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教師的指導評價權是教師教育教學工作中專業性較強的一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指導評價學生權的行使。教師也應當珍惜并以公正的態度行使這項權利。
(4)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范圍內的具體體現。《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報酬待遇權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的報酬必須按時發放,不得拖欠教師的報酬,不得克扣或變相克扣教師的工資。
②教師有權要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津貼、獎金及其他津貼在內的所有工資收入,如果屬于學校的原因未足額支付工資報酬,教師 可以要求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解決,如果是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原因.教師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政府解決.如果是當地人民政府的原因,教師可以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解 決。
③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待遇,包括醫療、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優惠政策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另外,新《義務教育法》中也對教師權利的報酬待遇權進行了具體的補充,例如: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公務員、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教師享有補助津貼。
(5)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參與管理權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教師的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此項權利在教師職業崗位上的具體化。
②教師應正確行使批評、建議權,不得歪曲事實、進行人身攻擊。
③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管理,民主討論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教師是舉辦教育事業的主要力量,教師參與教育教學管理和學校民主管理充分體現了教師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教師工作效率。同時,教師參與學校管理也有利于推進學校民主化建設進程。
(6)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教師進修培訓權有三方面的具體含義:
①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②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必須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下,根據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③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及教育行政部門應采取各種措施。保證教師進修培訓的權利,以提高教師的素質,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