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學綜合素質考點:學生的權利保護(一)法律法規關系中的學生
- 時間:
- 2019-01-21 20:38:24
- 作者:
- 胡老師
- 閱讀:
- 來源:
- 江西教師資格證




一、學生的法律地位
學生是教育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具有參與法律法規活動的能力。他們具有公民資格,并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體說來具有以下的幾個方面: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和人格尊嚴。
《民法通則》第九條也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同時.《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 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學生作為教育法上的受教育者的核心權利是受教育權,主要包括教育平等權、義務教育保障權和特殊群體受教育權保護等內容。
二、中學教育活動中學生權利保護的意義
1.中學生權利保護是其身心健康發展的條件
中學生一般處在12歲至18歲之間,他們處在身心發展的最重要時期。初中階段學生身心發展變化尤其大。中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是他們的重要權利。但是,由于他們身體尚在成長之中.心智也還在成熟的過程之中,他們還沒有經濟上的能力,他們抵御各種誘 惑和防止受到傷害的能力都還不足,所以中學生需要得到家庭、學校、社會及各個方面的保護,才能確保他們身心健康發展。中學生的身心發展,雖然需要社會全方位的保護.但是中學生的大量時間是在學校中度過的.中學教師是他們每天接觸最多的成年人。中學教師對中學生實施的保護,對中學生的成長具有特別的意義。
2.中學生權利保護是實現中學教育目標的要求
中學生作為成長中的人,是中學教育活動的對象,要把他們培養成為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 班人。這樣一個要求.不僅是中學教育目標中所規定的.也是我國教育目的所要求的。中學教育目標的規定和我國教育目的要求,對于中學生來說并不只是一種外在的要求,而是中學生自身健康發展的要求。因為我國的中學教育目標.體現的是人成長發展的本來要求,是受教育者的利益所在。因而,保障中學生能夠按照我國教育目的和中學教育目標的要求發展。就是中學生的權利所在。中學生作為未成年人所擁有的受教育權,是我國教育法律明文規定的。受教育權是學生的重要權利,但是學生并不能自動地實現這一權利。這一權利需要教育者予以保障。我國教育目的與學生發展要求、發展權利的一致,中學教育目標與中學生發展要求、發展權利的一致,決定了教育者為學生提供權利保護有著重要的教育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