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師資格筆試綜合素質考點第六法的講解與真題演練
- 時間:
- 2022-08-05 21:13:57
- 作者:
- 劉老師
- 閱讀:
- 來源:
- 江西教師資格證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共6章,40條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兩條規定
第二章 事故責任 三條規定
第三章 事故處理 三條規定
第四章 損害賠償 三條規定
第五章 責任處理 三條規定
第六章 附則 四條規定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例1:16歲的學生王某放學途中不慎將同學孫某眼部戳傷,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于該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 D )
A.學校
B.班主任
C.王某本人
D.王某的監護人
例2:15歲的小杰在自行上學途中與同學打鬧,不慎將同伴小亮的眼睛碰傷。小亮所受的傷害( B )。
A. 應由小亮的監護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B. 應由小杰的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C. 應由小杰所在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 應由小杰自己獨立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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